“旺仔小乔”,被起诉( 二 )


法院审理认为 , 甲某在某平台充值后向乙某所在直播间打赏礼物 , 系其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 , 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 甲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赠与可撤销情形 , 驳回其要求退款的请求 。
一些情况下 , 部分打赏款被认定为赠与 。 今年6月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 , 某平台用户男子通过该平台在半年内向女主播打赏了价值148万余元 , 后称女主播的行为属引诱打赏要求返还 。
法院审理认为 , 一般而言 , 用户在直播平台上基于主播的表演质量进行打赏 , 属于获得精神文化服务后的正常消费行为 , 构成网络服务合同 。 但本案中 , 两人的互动已超出普通主播与粉丝关系 , 女主播明知该男子已婚 , 仍以恋人名义交往 , 并以结婚为诱引促使其高额打赏 。 鉴于打赏金额远超一般娱乐消费水平 , 应认定部分打赏系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 , 二人实质上形成依托平台的赠与合同关系 。
张先旺解释 , 一旦被认定为赠与 , 除非是附条件的赠与未成 , 否则打赏行为已生效 , 返还几乎无望 。 这一漏洞或使得一些主播专门研究“话术”和“场景” , 诱导粉丝投入金钱和情感 。 “不少打赏者因此陷入经济困境甚至心理崩溃 , 希望通过此案能引起社会警醒 , 推动法律完善、规范行业乱象 。 ”
有的打赏案件则被认定为服务合同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披露 , 约一年时间内 , 已婚男子贺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注册了3个账号 , 观看主播徐某直播并打赏13318次 , 打赏金额超25万元 。 2019年3月 , 两人线下见面 , 并以情人关系相处至2020年3月 , 至二人关系终止 , 贺某通过网络打赏和线下交往共为徐某花费32万元 。
其后 , 贺某之妻向法院提起诉讼 , 认为贺某未经其允许 , 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徐某的赠与合同无效 , 要求徐某将相关花费悉数退回 。
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 , 徐某与贺某之间提供直播与打赏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 。 该合同关系特殊之处在于对徐某直播表演的价值的认定并非由徐某决定 , 而是由贺某单方决定 。 但该情况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影响合同效力 。
“法官在判断是否应退还打赏款时 , 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境 , 审查对价是否充分、行为是否合乎公序良俗等因素 。 ”薛军表示 , 在司法实践中 , 案件主要集中于诱导不当打赏和“过度打赏”两类情形 。 前者多见于部分主播通过暗示恋爱关系、虚构身份 , 诱导观众高额打赏 , 而实际情况与声称不符 , 法院可能认定存在误导或欺诈成分 , 从而支持返还请求 。
张先旺补充指出 , 当存在诱骗、欺诈、胁迫等情形时 , 成年人打赏后能要求返还 。 他说 , 以本案为例 , “旺仔小乔”曾诱导当事人灯牌刷到20级可以添加私人微信等 。 还有主播以恋爱为名 , 诱骗粉丝或打赏人到其所在城市见面或发生关系 , 甚至向多数人都发出类似邀约且没有兑现 , 则构成诈骗或欺诈 。 胁迫则是指主播掌握打赏人的隐私或秘密后 , 以打赏的形式向对方索要钱财 , “实则是通过打赏的合法外衣进行胁迫” 。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打赏也是一种常见纠纷 。 张先旺指出 ,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 擅自以共同财产打赏 , 另一方可行使撤销权 。
在“过度打赏”中 , 有时候还会牵出打赏人使用公款或非个人钱财高额打赏的情况 。 薛军表示 , 曾有单位在追赃时 , 牵出会计挪用公款打赏的案例 。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 , 会结合金额是否异常巨大、主播或平台有无不当诱导、打赏的频次、打赏款的来源是否合法等因素 , 再决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
无论是何种定性 , 举证难是较为普遍困境 。 薛军指出 , 直播打赏多具有即时性 , 证据保存困难 , 线上线下互动的交织也使事实认定更加复杂 。
除主播外 , 直播平台亦常被列为被告 。 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审理一起用户起诉平台的案件 。 该用户称主播存在“诱导打赏”行为 , 平台监管不力 , 请求返还全部打赏款两万元 。 法院认为用户自主打赏、意思表示真实 , 未构成无效或可撤销合同 , 驳回其全部诉求 。
关于是否会追究平台责任 , 张先旺指出 , 目前平台监管责任大部分属于初步形式层面审查 , 而非实质审查 。 他坦言 ,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 , 平台责任的举证存在困难 。 “我们检索过大量案例 , 除非能证明其明知主播存在欺诈仍放任不管 , 否则胜诉率极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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